作者:李若菡 发布时间:2026-08-16 15:44:01 来源:国际金融报+收藏本文
中小银行首席合规官多为行长兼任,如何理解?复旦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石烁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分析,行长兼任首席合规官不受首席合规官任职条件限制,也不需要另行取得任职资格许可。对银行来说,这是过渡期内更稳妥、更便利、合规成本更合理的路径。特转发采访,以飨读者。
7月27日,重庆金融监管局发布公告显示,已核准王伟列重庆银行首席合规官的任职资格,自该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到任情况。

《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24日,重庆银行发布《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其中“关于聘任王伟列先生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合规官的议案”已经董事会全票通过。附件中的简历显示,王伟列现任重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同时也是该行的首席风险官,历任该行璧山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等职位。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落地以来,A股上市银行首席合规官密集官宣,由行长或副行长兼任是目前的主流做法。例如,六家国有大行中除交通银行是由首席风险官刘建军兼任外,其余五家均为行长兼任。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是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也可以由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复旦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复旦平安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石烁指出,行长兼任有助于高位推动、缩短决策链条、调动资源,也符合《办法》允许行长兼任且豁免另行任职许可的制度设计,并且制度衔接成本低。《办法》明确,行长兼任首席合规官不受首席合规官任职条件限制,也不需要另行取得任职资格许可。对银行来说,这是过渡期内更稳妥、更便利、合规成本更合理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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