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闲 发布时间:2024-09-15 00:29:35 来源:复旦风保+收藏本文
许闲
复旦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复旦发展研究院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时隔十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新新国十条”)再次以“顶层设计”的方式为保险业发展提出了一个新的宏大叙事。相较于过往两版保险业“国十条”(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立足保险业“发展”,“新新国十条”强调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明确了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与必由之路,对于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服务金融强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大局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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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保险业作为“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责无旁贷。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共14次提及“保险”,指向保险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全面创新、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使命担当。“新新国十条”就这些领域均作出部署;特别地,“2029年”、“2035年”两个时间节点和目标要求与二十届三中全会“到2029年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和“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擘画完全扣合。因此,保险业应坚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和专业性,为强国建设持续做出自身贡献。
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必然选择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确定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部署,强调“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将风险防范和安全考量作为建设金融强国、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底线要求,这是对“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回应,亦直指保险的立业之基。
保险作为现代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一方面需积极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风险保障需求,另一方面“打铁还需自身硬”,需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自身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进而以保险制度建设为基础构筑形成国家风险管理体系,塑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运用发展成果夯实国家安全的实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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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强监管和防风险提升到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度
“新新国十条”明确“强监管、防风险”为行业主线;在总体要求中,表述由2014年的“坚持完善监管”转变为“坚持从严监管”;同时用十条中的四条内容强调监管与风险,相应内容篇幅远高于此前两版“国十条”。以上变化对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的“落实好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的各项举措”做出了切实的回应。
事实上,相较十年前,近些年保险业的乱象和腐败问题更为集中地暴露,各种矛盾和风险相互交织。可以说,治理行业乱象、防范各类风险,正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所在。为此,“新新国十条”强调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从“从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严格保险机构持续监管”、“严肃整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四个维度确保监管治理和风险处置全覆盖、无例外。特别地,“新新国十条”从“人”出发,优先强调了险企内部治理与经营的一系列问题,就管理人员任职、履职、失职,股东资质、行为,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等事宜进行明确说明,相较前两版“国十条”更加切中要害。
“新新国十条”关于保险业功能发挥的两条内容均明确“服务”属性。作为行业的基本特征,这一属性的重要性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需被进一步强化,并应置于“大保险观”视域下充分审视。
相较前两版“国十条”以较大篇幅叙述各险种的发展目标和各门类的作用发挥,“新新国十条”进一步“跳出行业视角”,从更大格局审视行业的目标和机遇,将主要作用对象提炼归纳为“服务民生保障”和“服务实体经济”两类,体现出对于保险业职能的精准认识,也彰显出对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的紧密关联与深度对接。其中,“服务民生保障”的本质在于促进产服融合发展,即“产品服务化,服务产品化”这一新时代保险产业重点发展方向,进一步提升被保险人获得感,提高保险保障水平与质量;后者的关键则是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耐心资本优势,为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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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是党中央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战略部署。在助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有为政府需积极作为:建构完备有效的准入标准、监管体系与风险管理机制,明确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资源,强化政策协同联动和信息交互;在高水平发展社会保险体系以外,积极推动包括城市定制型普惠商业医疗/财产保险、巨灾保险等公私合作型产品发展,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等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发展,促进各层次保险体系有序衔接与市场繁荣。
与此同时,需健全保险市场体系,激发其发展的活力与动力,充分实现市场的有效性:支持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再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提质发展,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优化市场的风险分散机制和定价能力,提升市场效率。
立足新发展阶段,必须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险业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抓手,提升自身供需匹配能力,重点在于丰富产品与服务供给,促进产品与服务提质创新,不断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例如,“新新国十条”提出“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发挥人寿保险的家庭保障和财富传承功能”即是对当前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多样的消费者需求的及时回应。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需坚持“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在坚持安全这一前提的基础上稳步扩大保险领域制度型开放,支持国际保险和再保险中心建设,充分提高国内保险业的竞争力、影响力、话语权。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字中国”战略加速推进的背景下,保险业也应提高数智化水平,加快数字化转型,积极拥抱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以此赋能长期持续发展;强化数据处理与治理能力,形成数据协同与共享机制,提升数据安全与防护水平。
此外,行业可持续发展需增强内生动力,培育中国特色保险文化,持续培养德才兼备的保险专业人才,强化对从业者和相关专业学生的职业理想、职业伦理、职业精神、清廉文化教育,引导其自主开拓、传承创新,走好与时俱进、自信自强的中国特色保险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