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王帆研究员团队发布《中国烟草慈善监测报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8 14:18:54 来源:复旦发展研究院+收藏本文

图片



11月21日,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在沪举办中国烟草慈善监测报告媒体研讨会,我院王帆研究员团队发布《中国烟草慈善监测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FDDI


本次研讨会由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郑频频教授主持,世卫组织驻华代表马丁、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傅华教授视频致辞。马丁在致辞中指出:烟草控制是世卫组织驻华代表处的重点工作之一。烟草赞助的本质是促进烟草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只有全面禁止,才能防止烟草行业将吸烟行为正常化。今天的报告,能够引起公众和决策者对烟草赞助更多的关注,具有重要意义。傅华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长期致力于控烟工作的研究、实践与倡导,此次在世界卫生组织的支持下,对2016年以来的中国烟草慈善情况的发展、类型、分布和典型案例进行探索性研究。烟草行业通过赞助来提高品牌形象,并试图掩盖其产品对社会带来的伤害,因此,应加强对其监测,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公共卫生行动,遏制烟草业对大众健康的危害。


会上,我院王帆研究员代表项目团队进行《报告》发布。《报告》以2016年以来的《中国烟草年鉴》、媒体报道、烟草相关资讯网站中的烟草赞助相关文本为基础数据,结合近年来微博平台的烟草赞助内容,以及部分社交媒体平台的评论内容,对中国的烟草赞助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报告》主要有以下的发现:


第一,2016年《慈善法》出台后,对烟草赞助的打击和影响是立竿见影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进,烟草业逐步找出了其中的漏洞,并展开形式多样的烟草赞助活动。从媒体报道来看,这些赞助活动绝大多数是有烟草企业独立开展的,但也有部分是和其它企业、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合作完成。这些类型多样的赞助活动瞄准弱势群体、贫困人员和学生,看似“雪中送炭”,实际可能让受助者误以为该企业的烟草产品具备“公益属性”,因而对其产生好感,不仅使这些群体成为潜在消费者,而且可能洗白公众对于烟草业的观感。同时,烟草行业善于运用慈善活动营销自身,提及烟草慈善赞助的网站文本中,主要来源于烟草行业自身,也有部分将综合性主流媒体,以及专业财经媒体的内容作为来源,并在内容上将烟草慈善作为正面事迹宣传,以展现烟草赞助的正当性。


第二,烟草赞助持续渗透社会,特别强调赞助教育,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捐资助学活动,烟草业不仅收获公众的“正面”认知,而且直接把触角伸向大、中、小学的学校和学生之中,带给青少年错误的认知和负面的影响。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烟草业本身对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危害,但《报告》显示,烟草业却同时在主动赞助医疗卫生行业,行为非常分裂。烟草业还赞助一系列的扶贫活动,并以此与地方政府建立长期联系。


第三,烟草业通过一系列品牌赞助活动,长期、持续、系统性塑造正面形象,不仅实现品牌露出,而且强行“赋能”文化,呈现烟草行业“高大上”形象,并借助公益活动将烟草赞助包装为“善”行,还善于运用“表彰”,体现官方“认可度”,具有极大的迷惑性。


第四,除了传统卷烟的赞助活动,近年来,电子烟的赞助活动也日益严重,且“推陈出新”、吸引眼球。电子烟不仅在支援减灾方面提供支持,而且在乡村振兴、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老龄化问题等国家战略问题上积极响应,并通过上述活动进行产品和品牌的露出、获得官方和社会的认可与表彰,这与烟草赞助本质上是一致的,是为电子烟的品牌塑造和产品营销服务的。


第五,烟草赞助公众认知不足,且有一定误区。近年来,烟草广告和营销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引起公众的关注,但赞助问题比较隐蔽,仍未获得公众关注,而且有一定的误区。甚至有大学生认为:“烟草集团可以去赞助建设学校,但是只要跟学生们讲清楚烟草这个东西不好就好”。


第六,专家认为,应提升现行法律可操作性和完备性,明确慈善法中烟草赞助条款的关键词汇定义、所指范畴,并完善罚则路径;应加强媒体监督和行业自律,以约束烟草业赞助行为;应推动多领域合作,共同促进烟草赞助相关行业标准和修正法案出台;应推动相关科研工作开展,树立社会对于烟草及其赞助的科学认知;加强媒体宣传,为公众揭示烟草赞助真实意图;应加强对于新型烟草制品的警惕,尽快完善对其的监管法案。


图片


在本次会议上,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无烟草行动项目官员李可薇女士以《烟草赞助基本概念及全球概览》为题,介绍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关于烟草赞助的相关定义以及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及赞助的有效性、必要性和基本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对于烟草赞助的全面禁止。第九份《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烟草流行报告》显示,已有66个国家全面禁止了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显示了全面禁止烟草赞助的国际趋势与可行性。同时,中国地方控烟立法中已有全面禁止烟草赞助的立法先例,其目的正是为了保护民众健康,减少烟草使用和二手烟危害。关于新兴的电子烟赞助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应同样限制或禁止电子烟广告、促销和赞助。


图片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苏玉菊教授认为,烟草捐赠涉及到伦理论证问题:其一,从道义维度来看(Right or Wrong),中国作为《烟草框架控制公约》的缔约国应当遵守并履行《公约》的规定,依据国际法、国内法保护并促进国民健康,实现健康公平。其二,从效益维度来看(Good or Bad),应对烟草捐赠的“风险(损害)-受益”进行评估,捐赠应减少乃至避免公众健康伤害,实现公众健康受益最大化。但是,烟草捐赠无法达到这样的结果。由此,苏玉菊认为《慈善法》应禁止烟草捐赠,她特别强调,好的立法,应该面向人的尊严与权益,面向人的健康,面向人类福祉。


图片


本次会议还邀请了来自公共卫生、法律、健康促进等领域的专家,从自身专业出发对报告进行解读。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姜垣研究员指出:控烟是一套组合拳,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其中重要内容,希望新的《慈善法》能包含全面禁止烟草赞助,遏制烟草流行,保护人民健康。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副主任、上海市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陈德认为:在烟草赞助活动的过程中往往同时存在着变相宣传或营销,因此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赞助是控制烟草流行行之有效的方式,也是全球控烟的大势所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南奕副研究员认为:烟草赞助同烟草广告和促销一样,美化吸烟行为,增加吸烟者消费量,弱化其戒烟意愿,鼓励戒烟者复吸,还可以吸引新的吸烟者,尤其是青少年。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符合我们国家作为缔约方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世界大国形象。此次慈善法的修订应全面禁止烟草企业赞助,而不单单是禁止烟草宣传。下一步还应持续开展专项研究,出台禁止烟草赞助的相关标准,为执法提供有效依据。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张新宇副教授认为,《报告》对我国目前烟草捐助的实际情况及影响进行了归纳,报告提出的《慈善法》修订中的控烟建议,能有效防止烟草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利用慈善对烟草进行宣传和推广,具有可行性。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张其伟助理研究员认为,《报告》议题极具现实价值,目前国内外大量慈善组织,尤其是环保机构明确拒绝烟草捐赠,这种自发抵制应通过法律上升为制度约束。另外,报告提到社会组织应该在控烟领域的社会倡导、研究、青少年保护方面发挥作用,为我国社会组织的领域拓展提供新的思路。


图片


最后,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郑频频教授做总结发言。她认为:从保护公众的健康大局出发,建议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修改为:“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捐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同时,新增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烟草(含电子烟)捐赠或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及其生产者、销售者,或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图片


本次研讨会在充分的互动交流过程中圆满结束,沪上主要媒体记者参会讨论,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浦东新区疾控中心、黄浦区疾控中心部分控烟研究和实践人员,以及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部分师生代表参会。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