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深入推进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

作者:张铭心 发布时间:2022-03-28 来源:社会科学报社+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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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起始于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已于今年3月推向全国。截至全面推开前,重庆已有约3700人投保,累计保费2500万元。在渝投保群体符合预期,快递、司机、保安、家政等灵活就业人员占比高达60%,年龄集中在40—50岁,多数人选择按月缴纳保费,每月缴费100—200元。试点的成功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推广增加了信心,也为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发展夯实了重要基础。


原文 |《深入推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作者 | 张铭心  复旦大学发展研究院博士后

来源 | 社会科学报



实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中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的重要一步。


从产品形态上看,其采用“账户+年金”模式,强调账户制管理,虽然尚未涉及税收优惠政策,但迈出了第三支柱账户制度建设的关键一步。这种专属性特点区别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的统筹性,避免了账户之间的调剂和调度,实现了专户专用。从产品特点上看,其灵活性和长期性显著,是当下个人养老金市场的有效补充。所谓灵活性,是指其支付方式更加灵活,“担保+浮动”的收益模式更具异质性,这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极大便利;所谓长期性,是指其实施规定中存在对保险公司建立相对应的长期性管理机制的引导。针对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商业养老保险普遍存在的退保相对自由、领取期相对较短等问题,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除了领取年龄不得低于60岁的规定外,还要求领取期不短于10年,且领取期内退保账户现金价值为零,这也与目前市场在售养老金产品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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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少子化背景下,养老金改革不断加码。


当前,我国“老龄化”和“少子化”双重趋势叠加。经过三十余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国家基本养老、单位补充养老和个人商业养老为核心内容的多层次、多支柱保障体系。其中第三支柱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过小且发展缓慢,账户建设和税收优惠激励等相关方面均有待进一步突破。2020年10月,银保监会强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已经十分迫切,提出养老金融改革“两条腿”走路的总方针,既要“抓现有业务规范,统一养老金融产品标准”,又要“开展业务创新”,专属商业养老金应运而生。而强调该养老险的灵活性,也与灵活就业人群的收入不稳定性和未来养老压力密切相关。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突破性发展仍需相关制度配合发力。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有赖于保险公司的养老业务在康养资源匹配、产品定价设计、长期资金营运等方面取得突破,另一方面取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建设与制度的连通。传统产品体系下的养老保险存在产品转换难度大、监管运行成本高,以及与账户间互通效果差等问题,这些成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快速发展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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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为例,其第三支柱个人退休账户(IRA)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其以账户制度为基础,打通不同计划间转账路径的制度安排。实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建设中账户体系建设的破局之举,下一步政策发力点应以实现二、三支柱账户之间的有序合理转化为核心。此外,作为账户转账制度的核心激励性举措,“减税养老”应成为政策配套重点。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下,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所要求的“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人群覆盖范围有限,税收优惠较难覆盖低收入人群与自由职业者的养老保障需求。相对而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设计和投保人群,决定了其建立税收优惠连接渠道的先天优势更强,借助账户连接和税收优势快速发展的潜力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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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抓住先发优势,捕捉机遇,抢滩养老市场。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账户制度安排和以保险公司为主的营运方式,客观上有助于保险公司在银发时代的养老险市场上抢占先机。与健康险方面的惠民保险改革一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本身有很强的保险意识教育意义和向其他商业保险产品的溢出效应。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好养老保险业务的顶层规划,明确自身的价值主张,配合政策推荐,精准识别客户养老需求缺口。此外,保险公司需借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推广窗口,充分发挥本身多元渠道优势、多元养老资源优势和长期资产配置投资能力,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开发更具普惠性、灵活性,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形成互补的养老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