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诗一:应当遵守税收中性原则

作者:陈诗一 发布时间:2016-03-24 来源:复旦发展研究院+收藏本文

 

    由于中国的二氧化碳主要由工业部门燃烧化石燃料所致,而工业又是经济的主要增长引擎,所以我的讨论是针对中国的工业碳税征收的。


    碳税税率的确定


    首先谈第一个碳税税率大小的确定问题。最优税率应等于环境排放物的边际减排成本或者说影子价格。我们估算的中国工业全行业从2011年到2020年碳税税率宜征收的平均取值范围为每吨二氧化碳19-46元,这是一个平均值。
    具体到各个行业跨时期的估算值来看,我们得到这样两个有意义的结论:
    第一是估算的二氧化碳边际减排成本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这意味着未来碳税征收从一个较长时间来看可能要适当调高税率,以反映二氧化碳浓度增加所带来的污染成本的增加,并对市场释放碳排放将被逐步课以重税的信号,这样才能增强进一步减排所需要的技术革新的动力。 这很好解释,初期减排成本较低,采取一些成本较小的措施就可以取得一定的减排成果,但随着“低悬的果实”逐渐被采摘殆尽,减排成本逐渐升高,要继续减排必然要付出更大代价。
    第二个结论则是不同行业估算的边际减排成本不同,征收的碳税大小也应不同。平均而言,轻工业征收的碳税大小要高于重工业。文献中对此也有很好的解释。尽管根据标准福利理论各部门之间应该采取无差别化的碳税政策,但是由于国际气候协议的不完善和各国存在搭便车的思想,无差别化的碳税政策就变得不可取,最优的政策就是针对不同部门采取差别化碳税。这种对能耗和排放密集型行业征收低碳税的做法也有助于减轻其减排负担,但是由于其排放总量巨大,碳税总额仍然要大于征收较高碳税税率的轻工业部门。

   

    征收碳税带来的影响


    再谈征收碳税的减排和经济影响。
    我们利用上面估算的碳税数值,在假定2011-2010年对中国征收碳税的情景下,估算其对中国工业增加值和二氧化碳强度减排的影响。基本的结论是,碳税征收在短期会对工业增加值增长造成负面影响,但是这种负面影响幅度很小。工业增加值更多由其历史信息所驱动在整个预测期间保持年均8.14%的增长态势,其中“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工业增加值增长分别为7.9%和6.9%。重工业行业尽管碳税征收的税率较低,但是由于税基较大,因此其产出仍然比轻工业更容易受碳税征收影响。
    碳税征收对工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的影响也是明显的,预测结果显示,2020年工业全行业和轻、重工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将比2005年分别降低42.7%、45.08%和46.25%,与国家承诺的40%~45%的碳强度减排约束性指标相似。
    总体来说,碳税征收的减排效应是明显的,这是因为碳税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能源价格、刺激节能减排和提高能源效率来直接促进碳减排;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碳税收入的再分配,再投资于低碳技术以及对旧有税制的各种扭曲现象进行调整,从而达到间接减排的效果。
    因此,我们研究的基本结论是,碳税征收利大于弊,中国环境税改革完全可以从碳税征收率先开始,完全可以把碳税作为中国实现从传统税制向绿色税收改革的率先一步,用碳税的国内征收来打破国外绿色贸易壁垒,把税收留在国内。


    设计碳税征收方案的初步建议


    我们给出了中国碳税征收方案设计的初步建议:
    为应对新气候公约和规避发达国家碳关税,中国碳税征收具有实际的紧迫性,起征理想时机为“十二五”时期。
    征收对象为直接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的工业单位,计税依据为各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由于各种化石能源和电力等二次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固定,因此计算简洁,便于税务人员操作,而且这种碳税征收方式相对于对化石燃料产品按其含碳量征税更能够促进工业企业努力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或大力发展节能减排新技术。
    碳税征收的税率大小可以以边际减排成本的理论估算值为依据,这是基于随边际减排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碳税的原则,实行的是随时间而递增和因行业而不同的差别税率。
    当然,碳税的征收只是环境税改革的第一步,不仅涉及到未来环境税改革的整体设计,也事关对过去排污收费和相关税收的同步调整。比如准备了十多年的燃油税改革于2009年初正式实施,在征收碳税之后还可能进一步开征硫税、氮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噪声税等,对资源税的根本性改革也即将进行。
    环境税改革初期不可能一下子涵盖所有的污染排放物,所以部分排污收费在一定时期内可能还要与环境税并存。
    与开征新的环境税税种相对应,对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现有税制要相应进行修正,特别是调整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的有关政策规定。
    环境税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以碳税为代表的环境税开征还应该有与之对应的税制配套改革,与一定的税收减免措施同时进行,力图保持税收总量不变,即所谓税收中性原则。
    在进行了环境税改革的国家里,除了芬兰、瑞典和德国外,其他国家基本上都是按中性原则来进行环境税改革。
    可以说,环境税收入的再分配是达到环境税倍加红利的重要机制,对环境税收入的正确使用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环境税征收可能对经济增长等带来的负面影响。比如,环境税收入可以用来降低企业所得税,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也可以对低收入群体进行补助,以提高其收入水平。
    环境税收入还可以用来对积极采用新节能减排技术并达到环保标准的企业进行奖励,比如给予税收优惠或者减免政策,甚至对那些受环境税影响较大的能源排放密集型企业在其作出节能减排规划的前提下给予税收返还的短期支持。
    当然,环境税收入的一大用途是继续用于绿色低碳支出,专门用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开发和引进节能减排新技术、开发可再生资源等新能源以及实施植树造林等增汇工程项目等等。

 

  (作者系复旦大学可持续发展政策实验室主任。本专题根据复旦大学丁铎尔中心举办的第1期政策沙龙实录整理而成,经主办方审订。)

 

  本文刊登于2013年6月4日《东方早报》C13版:争鸣
 
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13-06/04/content_77623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