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综述 | Claire Reade, Anton. Ware: 当前美国国际贸易重点关注及仲裁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24 来源:复旦发展研究院+收藏本文

编者按:

5月13日,由上海高校智库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与教育学院主办的“美国国际贸易重点关注及仲裁”讲座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古北校区举行。讲座邀请了Claire Reade女士及Anton. Ware先生就“美国视角下的国际贸易发展”和“仲裁裁决的撤销”的话题进行解读,内容包括:WTO和多边贸易谈判的角色,TPP在美国的进程,TPP未来在亚洲国家的拓展,TPP与RCEP、FTAAP的关联,以及仲裁所在地法院已废止的裁决是否仍能在其他国家强制执行等。“中美友好合作互信计划”编辑部记者参与讲座,并将观点整理。


第一部分 美国视角下的国际贸易发展

嘉宾:Claire Reade,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2006-2010担任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中国贸易问题首席顾问,2010-2014担任美国贸易代表处中国事务助理。2015至今在CSIS担任高级研究员,以及美国Arnold & Porter律所的高级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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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yt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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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所采取的一般方针及其目的


(1)目的:建立开放平衡的准则,确保准则能够有效实施,每个参与国都能从中获益。确保贸易和投资的开放性,确保规则和法律的透明性,对于剽窃商业机密等行为要有严厉的惩罚机制。

(2)民主党人除了需要管理传统的贸易事务,还需要考虑到泛贸易(Trade Plus Issue)事务。这些事务有的是单纯的经济法规,有的带有很强的政治意图。需要兼顾到劳动力、环境、竞争法规、知识产权、隐私,以及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等各种问题。美国要想建立国际贸易法则,这些问题都不容忽视。因为贸易和投资协定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所以还需要其他的国际协定,比如军事合作、气候变化合作、人权公约等。

(3)美国总统竞选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总统候选人普遍认为如WTO,TPP等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其中,国际贸易事务处于批判的风口浪尖。这是美国选举中的普遍现象,有其本身的原因。首先,美国本身国内的市场巨大,所以有部分美国人会怀疑国际贸易的必要性,担心国际贸易会影响国内经济的健康运行。政治家利用民众的这一心理来对其进行攻击。第二,因为难以明确地探究工厂倒闭、失业率上升的原因,所以人们惯于将其归咎到国际贸易的问题上。然而,一旦候选人就任美国总统后,他们的观点就立马改变。例如,克林顿在就任美国总统前说NATO(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是一个糟糕的主意,但是在他就任后却积极地推动NATO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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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协定的最佳渠道是什么?


对于美国而言,多边贸易协定是最理想的。但是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真正意义上的全球贸易协定变得越来越难,因为参与的国家实在太多了。不同国家在对于全球贸易的理解、参与度、愿意做出的改变,和建立的新法规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有的国家不想为此建立新的法律法规。2001年世贸组织组织的多哈回合贸易谈判,其进展极其缓慢,后续唯一的成果是在2013年达成的《贸易便捷化协定》。为了达成这项协定花费了13年的时间,可见其进展之艰难。WTO还面临许多其他亟待解决的问题。多哈谈判历经15年并没有达成什么实质性的成果,美国就需要建立其他新型的组织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

(1)在WTO框架下建立子机构,例如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这是一项意义非凡的举措,中国将成为其最大的受益者。有的国家会担心其他国家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抢占了他们的市场,但真是这种竞争机制能够激发创新,创造出更大的价值。中国领导人高瞻远瞩,果断地加入了ITA。另一个类似的组织是EGA(Environment Goods Agreement),中国也是其中的一员。第三个组织是TISA(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国际服务贸易协定)。在新型贸易中,服务贸易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现在有许多的服务贸易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通过分析存储在电脑中的大量数据和信息来为客户提供跨境服务。这就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减少歧视和壁垒。TISA贸易协定涉及50个参与国,其年贸易额超过4万亿美元,覆盖了大约75%的全球服务市场,中国没有加入其中。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是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TISA贸易协定的成员国期望建立完全开放透明的通信市场,完全开放服务行业,而中国在一些相关领域尚存在不少限制。

(2)除此之外,还有其他途径,比如说G20。中国是G20成员国之一,为G20框架下的全球贸易投资合作做出了重要贡献。G20严正声明不能有贸易保护主义,在金融危机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所有国家至少名义上都同意了这一协定。即便有的国家表现不好,G2O也可以点名批评,提醒其注意。G2O并无强制性的法规,这是G20所面临的一大挑战。在某种程度上,G20和APEC很相似。

(3)大型区域贸易协定(Mega Regional Treat Agreement):美国致力于推动全球发展,美国也意识到中国的重要性。此外,建立新的法规、透明度、制定法规时的公众参与度、市场准入等等都是美国所关注的。



第二部分 仲裁裁决的撤销

嘉宾:Anton. Ware,曾在多家知名律所就职,包括Cleary Gottlieb Steen & Hamilton和Morrison & Foerster,现为Arnold & Porter律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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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arnoldporter)

Anton. Ware主要通过两个案例(尤科斯石油公司仲裁案和哥伦比亚仲裁案)介绍了针对由仲裁所在地法院已废止的裁决是否仍然可以根据纽约公约在其他国家强制执行的两种观点。

尤科斯(Yukos)曾是俄罗斯最大的石油公司,该公司2004年被控拖欠数百亿美元税款,后被宣告破产,公司主要资产被俄罗斯政府出售给几家俄罗斯国有企业。尤科斯的股东提出仲裁索赔,经过长达5年的仲裁程序后,2014年7月海牙(Hague)常设仲裁法院裁决,俄罗斯政府应向此前被其没收的尤科斯石油公司原股东赔偿的金额高达500亿美元。这是有史以来世界范围内金额最大的仲裁案。俄罗斯政府拒绝给予赔偿并向位于仲裁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撤销赔偿裁决。上个月,海牙法院决定撤销赔偿裁决,其原因是俄罗斯并不受到《能源宪章条约》国外临时申请案的约束,因此俄罗斯政府不同意仲裁结果。但即使赔偿已被海牙法院撤销,美国法院仍支持尤科斯执行赔偿裁决。

在哥伦比亚ICC仲裁案中,根据国际商会ICC(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仲裁规则,裁决哥伦比亚政府需进行赔偿,但赔偿裁决被哥伦比亚法院以“哥伦比亚法律中没有明确允许在仲裁中使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而撤销。

在这里涉及到与仲裁裁决承认和仲裁条款执行相关的重要公约——纽约公约。公约中第五条的内容有:

“一、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原文“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ward may be refused … only if …(e)the award ... has been set aside or suspended by a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country in which, or under the law of which, that award was made.”)

(编者注:引号内文字来自嘉宾ppt)

正是“may”这个词带来的模糊定义,Anton认为纽约公约中第五条的表述并不明确,不能仅凭借“may”这个词来下定论,他介绍了在已撤销国际仲裁裁决可执行性方面的两种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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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派(执行性优先原则)

已撤销的裁决具有可执行性。其主要观点包括了纽约公约中使用了“may”而不是“shall”,呼应了法官应具有自由裁量权;纽约公约制定宗旨是出于裁决可执行性目的,应当作为最低标准,即“基底(floor)”,而不是“天花板(ceiling)”,如果在纽约公约之外有任何能够影响裁决的法律也应当视为有效而不受纽约公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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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派(地域性原则)

反对派认为已撤销的裁决无法获得执行。其观点主要包括:裁决程序与裁决所在地法律是相关的,裁决地法院也有权撤销之前通过的某项裁决,赔偿裁决由仲裁所在地法院撤消后即视为不复存在;有助于统一规则,消除不确定性,防止执行时受到各国国内不同意见的影响;不应过度解读“may”这个词。